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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文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7-19 10:14 来源:  浏览:[] 次

导师制 导师制实施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切实提高本科生的教育教学质量,本着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发展学生的理念,我院推行本科生导师制。结合我院的学科专业特点和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的制度保证,是贯彻教书育人、全员育人,拓展育人途径,丰富育人内涵的需要,也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与教师指导相结合,建立新型师生关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学院导师制实施细则的制定,指导导师制工作的实施,承担学院导师工作的考核,负责优秀导师的评选表彰。

组 长:吴俊

副组长:王又新 韦丹

成 员: 刘海涛

导师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导师制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导师设置

第四条 学院按照低年级(一、二年级)和高年级(三、四年级)的不同阶段培养重点,分类设置本科生导师。

第五条 低级以班为单位设置学业导师,根据学生学号按1:50左右的比例配备。高年级阶段设置专业导师,依托学习小组方式,结合学生个人特点、兴趣、爱好等按1:30左右的比例配备。

第三章 导师任职条件和选拔

第六条 导师的基本条件: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进步。

第七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熟悉教学规律,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各类课程特点、熟悉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学习指导能力。

第八条 导师的选拔范围:本学院各专业教研室全体教师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教师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承担教学科研工作满一年的教师。

第九条 导师的选拔方式:导师的聘任采取教师自愿申请和学院统一选拔相结合的原则。首先由教师个人申请承担导师工作,然后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施小组审核资格,符合条件的教师聘任为导师。

第十条 受过学校处分或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能选聘为本科生导师。

第十一条 学院选拔优秀的大三、大四学生担任导师的助理,配合导师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在校外读博、读硕的教师在读期间一般不承担导师工作。

第四章 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导师应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注重对学生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等综合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学习。学业导师以学生的学业指导为工作重点,帮助学生转变学习方式,端正学习态度,养成正确的学习方法,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专业导师以学生的科研实践指导、专业发展、考研指导为工作重点,及时解决学生在专业学习及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激发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高尚情感,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关心学生成长。加强与学生的情感沟通与交流,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和问题,构建平等、民主、亲密、和谐的师生关系,努力言传身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指导学生就业和协助推荐工作。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为考研的学生提供集中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定位、调整心态,为择业就业做好思想准备。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第十七条 记录反馈学生信息。本科生导师的日常工作须有记录,导师应认真制定指导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总结学生一学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专业学习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反映,并提出建议。学生的个人计划、小组学习方案及导师的指导记录等,以学期为单位交学院导师制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导师的指导方式

第十八条 学业导师每学期开学初与学生见面,帮助学生制定个人、小组学习计划,通过座谈讨论、专题讲座、学术报告、个别谈话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实行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原则上每月与被指导的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专业导师每学期开学初与学生见面,帮助学生制定个人、小组学习计划,针对学生在学习进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根据学生的特长和志趣,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或小组指导。原则上每月与被指导的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 导师聘任办法

第二十条 导师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施小组聘任,每年10月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在新生入学前和大三学年开学初,学院提出选聘导师名单,并将导师信息公布在学院网站。学业导师由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聘任。专业导师由辅导员组织学生在导师名单中选择导师,选择完毕经学院作必要调整后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施小组正式聘任。毕业班可结合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安排配备专业导师。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随意更换被指导学生或单方面中止导师职责,个别情况必须更换的,须报实施小组备案。

第七章 导师的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导师的全面管理,承担导师的岗位审核、培训、考核、组织评选优秀本科生导师和相关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导师的考核以实际业绩为主,结合学生评价和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评议的考评方式进行,考核总分计算公式为:总分=实际业绩总分×60% +学生评价×20% +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评议×20%。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主要参考依据:(1)实际业绩部分(100分):按导师工作的基本职责,从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和效果、所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学生获奖与违纪情况、学生课外科研活动的参与程度和获奖情况、学生论文发表情况等方面进行;(2)学生评价部分(100分):由所指导的每位学生进行评价打分,院组织计算学生评价平均分;(3)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施小组评议(100分):由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导师工作情况评定。

第二十五条 为使考核工作公平公正,每学年的导师考核只设合格与不合格两档,各档不限指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学院各类先进的评选。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导师,指导学生的工作按每生每学年2学时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优秀本科生导师奖”,对工作出色的导师予以表彰。具体表彰和奖励方案由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文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施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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