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黔府办发〔1997〕52号和黔教计发〔1998〕403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特困生能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学生奖学金从学校每学年收取的学生学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
第三条 评选奖学金对象:贵州师范学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奖学金标准。每学年评定一次,两年制专科评一次,三年制专科评两次,四年制本科评三次。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奖学金每生每年300元;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奖学金每生每年200元。每年五月前后评一次优秀大学毕业生(比例为5%),其中3%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被评为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和省优秀大学毕业生分别发给一定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政治觉悟;
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六、受学校和学院通报批评和处分者;未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评定;
七、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作为一等奖学金评定人选;
八、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参加各项活动表现突出和在各项比赛中获奖者(需符合前5项条件),可作为二等奖学金评定人选;
九、凡符合前5项条件,综合测评在班级或学院总人数前20%者,可作为三等奖学金评定人选;
三、经学院严格审核并公示无议后,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奖学金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学生学年成绩证明,由学院签署审核意见报学生工作部;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